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谈胎儿组织之临床运用——覆唐秉辉教授函

导读:谈胎儿组织之临床运用——覆唐秉辉教授函唐秉辉·释昭慧  一、唐秉辉教授致昭慧法师英文函(昭慧中译)  亲爱的教授:  在这些日子里,我知道您必然是非常繁忙的,因此总结我的问题如下:  在我几乎35年逗留美国期间,依我的理解,医疗和伦理的争议,可作一个简要的综述。就神经系统的移植状况而言,牵涉到人类胎儿中枢神经系统组织的获得、准备、安全、效力,和实验对象的保护等。  从伦理的观点来评估胎儿组织的临床...

  谈胎儿组织之临床运用——覆唐秉辉教授函

  唐秉辉·释昭慧

  一、唐秉辉教授致昭慧法师英文函(昭慧中译)

  亲爱的教授:

  在这些日子里,我知道您必然是非常繁忙的,因此总结我的问题如下:

  在我几乎35年逗留美国期间,依我的理解,医疗和伦理的争议,可作一个简要的综述。就神经系统的移植状况而言,牵涉到人类胎儿中枢神经系统组织的获得、准备、安全、效力,和实验对象的保护等。

  从伦理的观点来评估胎儿组织的临床用途,包括以下七点是不被限制的:

  (1)来自选择性流产的胎儿组织,是一个外科标本。

  (2)鉴别这种〔胎儿〕组织的用途,以及它在胎儿实验中的关连性。在此,胎儿是实验品。

  (3)该胎儿组织被当作一个尸体的器官标本,相似于其它器官,依于特别考量,拿来与成人尸体的组织作一比较。后者在宣告“脑死”以后,看来似乎是最适用的,而且类似对尸体器官与组织的使用。

  其他问题包括以下:

  (4)作为移植的胎儿组织,其安全和质量应予考虑。

  (5)“合法化”和“求偿”的前提(很可能普遍有〔器官〕组织捐赠的正面作用),事实上可能导致选择性流产比例的增加。

  (6)涉及神经中枢的移植时,人体实验的有效性和价值之伦理问题,应予考虑。

  最后,

  (7)同意取得〔胎儿组织〕以及适当时间的类型。

  无论如何,选择性流产可能将持续一段时间,以作为移植用途之胎儿组织的主要来源,直到其它组织的来源成为可能。

  关于上述七项问题,假使您能逐项予以评论,我将不胜感激!

  唐秉辉敬上 2003.11.9

  【附录:唐秉辉医师小档案】

  美国神经外科专科医师(1981-),美国乔治城大学博士后研究,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卫生学硕士,美国国际医师学院院士。

  二、昭慧法师覆函

  唐教授赐鉴:

  容我先向您恭谨道歉!去年十一月九日大函提及美国在胎儿临床运用方面的七项问题,由于您希望我逐项答覆,我却甚为忙碌,再加上其中有几项议题,又都牵涉到两难的道德处境,为了慎重起见,至今方才向您简覆拙见如下:

  由于佛法认为所有生命都应予爱护,因此无论胚胎或胎儿是否被当做一个位格(人),依佛法以观,都应予以保护,而且不宜为了另一个成人的利益而被牺牲。然而,这只是个原则,真正用到现实层面,许多状况是不能不例外处置的。例如:当孕母与胎儿只能保住其一时,优先保护孕母未必就有伦理考量上的过失。

  但是佛法不纯从“效益主义”(最大化效益原则)来考量伦理问题,当然也包括了选择性流产的问题。亦即:即使选择性流产所牺牲的胎儿,能够换取人类更大的利益,或是换取包括其他胎儿在内为数更多的利益,对被牺牲的无辜胎儿本身,依然是不公平的,这种选择依然是有瑕疵的。

  这种道德层面的自我警惕,并不足以百分之百遏阻所有的选择性流产,但起码让吾人不会“理所当然”地使用胎儿组织,而在道德感的压力之下,会积极努力地寻求替代方案。

  依此原则以观大函所述七项问题:

  (1)不否认“外科标本”在医学用途上有其重要性,但不承认以此理由而作选择性流产,有百分之百的正当性。

  (2)除非证实胎儿本已是死胎,拿来作胎儿实验自是不妨;但若将胎儿的活体特予人工流产,然后拿来作胎儿实验,在此情况下鉴别胎儿组织的用途,以及它在胎儿实验中的关连性,即使用意是在保护或增进广大数量之胎儿的利益,但对被牺牲的胎儿总是不妥的。

  (3)“脑死”,是为了器官移植科技而量身打造的名词。运用脑死者的器官来作移植手术,较诸运用尸体来作解剖或实验,争议较大。虽然其神经传导功能已经停摆,切割其组织亦不会引起痛楚,但依佛法而言,生命深层的“识”(非是明了意识)与“寿”、“暖”同共存亡,在仰仗医疗仪器辅助的情况下,生命(“寿”)既然还作有机的延续,显然“识”与“暖”(体温)并未完全脱离肉身。因此,将胎儿组织拿来与脑死成人的组织作一比较,出现了成人脑死与胎儿流产两个面向的伦理疑虑。

  (4)如果将胎儿组织移植成人体内,其安全与质量当然应予考量。但胎儿组织移植的伦理争议尚未厘清,就谈移植时有关安全与质量的考量,似有未妥。

  (5)若以“合法化”和“求偿”为前提,来讨论胎儿组织之运用,确有可能增加人工流产的机率。为了避免胎儿生命沦为金钱交易的商品,因此人工流产合法化的相关规定,应慎重排除“运用胎儿组织”方面的理由,且直接规定不得贩售流产的胎儿组织以求取报偿。

  (6)人体实验当然有动物实验所无法取代的功用。但〔胎儿组织〕涉及神经中枢的移植时,人体实验的效用与价值,确应慎重考量,因为实验对象必须承受较大的风险与痛楚。

  (7)同意取得胚胎或胎儿组织,以及取得此一组织的适当时间,目前一般的共识范限在受精以后的十四天内。虽然医学界提供了14天期限的种种理由,但要依此来说服天主教或佛教,还是有所困难的,因为两教都认为:生命是在受精的那一刻,就开始成形的。但这样的说法,当然也很难与医界有个交集,毕竟诚如您所说的,在还没有其他替代方案出现之前,胎儿组织的临床运用,仍是无可避免的。

  以上依佛法观点而作的答覆,敬请赐教。在此将大函译为中文,并附于信末,这样的翻译与您的原意若已有所误差,恳请不吝指教是盼!

  端此敬覆,并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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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教安

  昭慧 合十 2004年5月24